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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管理,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质保金核查工作,依法依规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特请各银行、担保机构给予鼎力支持。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开展全面核查。我局将采取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方式,对全市备案登记的旅行社缴纳质保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旅行社及时更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借助平台进一步加强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建立通报机制。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质保金存取信息,一是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质保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当事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是银行应每季度将质保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请开展质保金业务的各银行、担保机构,全面梳理、摸清本行质保金业务底数,对即将到期或已逾期的质保金保函,请及时提醒旅行社续办相关手续,必要时电话告知或书面通报我局。同时,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与我局经办人对接,每季度更新一次本行质保金业务存取款及保函信息。
三、严格依法行政。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旅游执法部门对拒绝足额缴纳、增存、补足质保金或提交银行担保函的旅行社,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请开展质保金存取款、担保业务的各银行、担保机构,积极协助旅游执法部门做好涉及质保金、担保函等相关取证工作,并出具有证据效力的书面材料。
四、强化服务意识。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质保金等需要退还质保金的,我局将适时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请各银行、担保机构在规定日期内将相应数额的质保金退还旅行社。对新设立旅行社缴纳质保金或者现有旅行社增设分社、升级为出境社增存质保金的,请各银行、担保机构提供优质优先服务。同时,请各银行、担保机构结合旅行社特点,开发适销对路的担保产品,为经营短期有困难、实际需要的旅行社提供质保金保函产品,并择优推荐质保金业务量大、熟悉业务、积极性高的2-3家分支机构供我局便企指引。
五、按时组织实施。请各银行、担保机构于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所属机构缴存质保金的汇总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的PDF版、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我局旅行社与饭店管理处。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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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
(联系人:胡厚健,联系电话:020-38925329,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